論股權轉讓中的優先購買權
時間:2017-04-19 來源:www.tupcqcu.cn作者:lgg
第 1 章 問題的提出
研究股權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最主要的目的之一是將這一研究成果應用于實踐,解決公司糾紛中出現的優先購買權的案件。為了使研究不與實踐脫節,體現研究的實踐意義,本文從案例入手分析股權優先購買權問題。上海外灘地王案可謂是前一段時間被受關注的案件,表面上看似是土地出讓權之爭,實則是股權優先購買權之爭。
1.1 上海外灘地王案案情介紹
2010 年 2 月 1 日,以 92.2 億元成交的上海外灘 8-1 地塊,做為上海到目前為止最昂貴的政府出讓地皮。然而,拿下該地塊的公司卻是,當時賬上僅有 5億元,銀行存款加凈資總額只有 30 億元的上海證大,因此被外界認定為“蛇吞象”。隨后,由這塊地引發的一系列糾紛,把復星、SOHO 中國、綠城、上海證大在內的一眾企業推上法庭。經過近 5 個月的審理后,一審法院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 4 月 24 日上午裁定原告復星集團勝訴。隨后,SOHO 中國相關人士表示,SOHO 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將與綠城和證大聯合將此案上訴。 2013 年 9 月 26 日,在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唇槍舌戰 5 個多小時。最后結果卻出人意料,一貫強硬的 SOHO 中國方表示愿意接受調解,但復星方面卻表示拒絕,該案最終將擇期宣判。 涉及到了眾多的商家的這場利益糾葛,始自 2010 年表面看關系復雜,但其中的法律問題并不復雜,核心就在于發生在 2011 的那次股權轉讓,復星的優先購買權是否應該得到保障,優先購買權得到保障的前提是在同等條件下,如果符合同等條件那么優先購買權就應該得到保證,如果不符合同等條件那么就無所謂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如果應該享有優先購買權那么該項權利是否得到了確實的保障。此處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向外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同等條件下享有的優先購買被轉讓的股權的權利。
..........
1.2 上海外灘地王案法律分析
從目前披露的情況來看,實際上就是一個三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即 soho 中國、上海證大和復星集團三方關于股權優先購買權的爭奪戰。對于復星來說這次轉讓還算是相對公開的,在 2011 年 12 月 22 日上海證大發給復星集團的傳真中,將報價定為 42.5 億元,并且設定了 12 月 28 日的最后期限。而后,在 12 月 26日又發來一封內容相似的函件,只是將最后的答復期限提前了一天,到了 12 月27 日。證大給復星的答復期是 5 天,公司法上給股東規定的期限是三十日,但這一期限并非是不可變的期限,為了更好的維護欲轉股股東的權益,保障其轉股的自由,由其設定一個較為合理的答復期限也是被公司法所許可的。再之,在此之前長達半年的討價還價也為證大和復星雙方留足了充分的考慮時間,綜合這兩項因素,五日的答復期限還是較為合理的。而復星集團在收到傳真后,沒有任何表示可以理解為拒絕購買的表示。所以上海證大就可以將股權轉移給 soho 中國了。但問題又來了,soho 中國的收購價最終被確定為 40 億元,和之前給復星的價格差了 2.5 億元的差價。這 2.5 億元的差價顯然違背了優先購買權中的“同等條件下”這一前提。 由上段分析,看似侵犯了復星的優先購買權,但是,上海證大和 soho 中國之間巧妙的采取間接收購方式有效的規避了這一法律問題。具體而言,上海證大通并沒有改變上海外灘 8-1 號地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而是過將自己在上海證大五道口房地產開發公司中的權益轉讓給 soho 中國子公司通過這種方式實現股權的間接收購。至此,問題的中心就變成了這樣的簡潔轉讓股權的行為是否有效。這樣明目張膽的規避法律,在英美的判例法國家十有八九是要被認定無效的。但在我國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對公司法做嚴格的解釋,這樣的間接股權收購確實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因此很難認定侵犯了復星的優先購買權。 關于復星集團提出的這份名為《合作投資協議》“母協議”當事雙方各執一詞,目前真假難辨。《合作投資協議》為了對股東的轉股權進行限制,約定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若是小股東在大股東的威逼下簽訂的這種協議,則可能因為侵害小股東利益,被法院認定無效。但是在本案中上海證大卻是在原開發項目中居于弱勢的一方,因此也就打消了認定協議無效的理由。如果這份協議真的存在,對于 soho中國有何影響呢。從案情分析可以認定 soho 中國對該特殊協議并不知情,也就不可能存在 soho 中國與上海證大惡意串通損害復星集團利益的情況。
.........
第 2 章 股權優先購買權基本理論
通過上述的案例對股權優先購買權這一概念有了初步的了解,知道這一制度在公司實務中應用廣泛。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設計的法理基礎是為了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同時兼顧各方利益,既要保護公司的人合性,同時也使股權得以自由流通轉讓,維護公司中各方股東的利益。同時了解股權優先購買權的內涵、性質、行使期限等內容可以了解股權優先購買權的內涵和外延,從而更深入的這一制度。
2.1 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法理基礎
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的立法設計偏重了對公司原有股東的保護,維護了公司的人合性,但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和平等賦權原則,犧牲了股東向外轉讓股權的自由,侵害了第三方的平等購買權。甚至,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降低了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購買公司股權的積極性。既然有諸多不利因素的存在,為何還有設立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其存在在制度上的合理性有哪些。弊大于利看似矛盾的制度設計,實則不然。股權優先權的制度設計不僅維護了閉鎖公司的人合性,保持了公司的相對穩定,“不受歡迎的第三人”通過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可以被拒絕于公司的門外,這樣既避免因第三人的加入造成股東之間的摩擦,同時又有效的維護了已建立起來的股東之間的信任與合作的關系。同時也為股權的合理轉讓提供了法律依據,兼顧了各方的利益關系。
........
2.2 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概述
股權優先購買權是民法中優先權的一種,既然是優先權中的一種它就有優先權的共同特點——優先被實現。與此同時,股權優先購買權還有其自身的特有性質,學界上對股權優先權的性質存在這各種學說,筆者認為其是期待權說、形成權、請求權等一系列權利的組合,很難用一種性質來全部概括股權優先購買權。由于權利性質的特殊性,因此對行權期限也有一定的要求,本部分從優先購買權的內涵、性質及期限三方面入手進行論述分析。作為民法上優先權制度的類型之一的股權優先購買權是優先權制度在有限公司中的應用。正確認識理解民法上優先權的內涵,對于解決公司法中股權優先購買權的相關理論和實踐問題,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起源于羅馬法制度上的民法中的優先權制度,在近代以來被 1804 年的《法國民法典》首先明確規定,并將其分為一般優先權與特別優先權。該法典第二千零九十五條規定:優先權就是在債權中優先與其他債權而先得以實現的權利,主要是優先與抵押權人的權利。 我國雖然立法中沒有給優先權一個明確的界定,理論界對此也存在不小爭議,但不可否定我國仍存在諸多類型的優先權。正是由于這些特點對傳統民法中優先內涵的理解出現了不同的觀點,下面分別介紹一下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民事優先權是不同性質的若干民事權利發生沖突時,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某一民事權利優先于其他民事權利實現。即賦予優先權最先被實現的特權。① 第二種觀點:將優先權限定在物權范圍內,特種債權的債權人所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就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也就是擔保物權。這種觀點和法國、日本等國家的優先權內涵相似,在我國的《物權法》中也有相類似的規定。
..........
第 3 章 兩大法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比較 .......... 12
3.1 英美法系國家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 ....... 12
3.1.1 英國 ............ 12
3.1.2 美國 ............ 13
3.2 大陸法系國家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 ....... 13
3.2.1 日本 ............ 13
3.2.2 法國 ............ 14
3.2.3 德國 ............ 15
3.3 兩大法系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評析 ....... 16
第 4 章 完善我國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的思考 ............ 17
4.1 我國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 17
4.2 完善我國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的路徑選擇 .... 17
第 4 章 完善我國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的思考
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規定在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中,法條中的規定比較籠統、模糊,可操作性不強,大多屬于原則性規定。隨著公司訴訟的不斷增加,因股權優先購買權引發的訴訟更是日趨增加和復雜。本部分將進一步討論這一制度在當前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一些制度完善的設想。
4.1 我國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在我國公司法中雖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在具體的案例中還存在著一些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相關細節,例如本文開始所提出的上海外灘案,如何具體認定是否侵犯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從哪些方面對優先購買權的侵犯與否進行考量。優先購買權的價格應該如何確定,是按照按照拍賣定價還是協商定價,如何確定定價程序,定一個什么價位才是兼顧雙方的利益;同等條件都包括哪些,該如何界定同等條件;股權優先購買權能否部分行使,部分行使須具備的條件及理由;在特殊的情況下,能否否定優先購買權,這特殊的情況包括什么情況等等這些問題的規定都不清晰,為相關案件的解決帶來困難,下面筆者將從上述幾個方面展開論述,闡述自己對相關問題的觀點。
..........
結 語
上述對我國現存公司法在股權優先購買權制度的思考中所提到的問題,如果在現實的公司法中有相關的規定,那么解決上海外灘案是否侵犯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就有了相關的法律依據,案子的解決也就明了了。具體實踐中,我國可以參照德國的立法模式,在固守優先權的同時也賦予特殊情況下的排除優先權,這樣及維護了公司的人合性,又兼顧各方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
.........
參考文獻(略)
相關閱讀
- IPO申請前公司股權轉讓瑕疵的修正2015-10-29
- 私募股權投資與優先股制度研究2016-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