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松桃苗寨村規民約調整民事關系實證研究
時間:2016-12-15 來源:www.tupcqcu.cn作者:lgg
緒論
(一)選題背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充分研究村規民約在民事糾紛解決中所起到的補充作用,可以有效彌補法治的局限性,分擔法治運營成本,為國家更好的治理少數民族地區提供啟發。 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我國民商事案件連續 10 年保持高增長勢頭。2014 年全國法院新收民商事一審、二審、再審案件 9068011 件,案件增幅較大的五個地區分別是海南(28.20%)、青海(24.80%)、寧夏(22.01%)、貴州(21.65%)、安徽(17.54%)。①其中青海、寧夏、貴州為我國典型的多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事糾紛呈上升趨勢,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了當地經濟社會的發展。一方面,為了更好地緩解基層應對當地矛盾糾紛的壓力,不僅要進一步推進鄉村法治建設,更要分門別類,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揚棄式的研究以村規民約為代表的當地習慣法在解決民事糾紛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基層法治建設做出有益補充和積極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法治成功經驗。另一方面,在國家強調對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大環境下,對少數民族地區村規民約的收集研究,是對少數民族法律文化的傳承與保護。在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村規民約背后,蘊藏著當地村民獨特的風俗習慣和珍貴的智慧財富,是民族文化的瑰寶,它凝聚著少數民族的歷史傳統和心理感情,是民族凝聚的重要力量。 目前,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觀念、法律認同和法律行為中,受父權制、家族制、宗教、民族風俗等因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村規民約,作為這一特殊性的重要文本載體,已成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公序良俗”的具體體現,值得有興趣的法律研究者充分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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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義
從某種角度上看,在很多方面苗寨的村規民約都受到來自苗族傳統習慣法的影響,相對于國家法律而言,更具有可接受性。作為中國最古老的民族之一,長期以來受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苗族在處理糾紛的方式上形成了一種具有本土氣息、民族特色的社會規范。無論是從行政管理到公共治理,還是從國家法到習慣法的視角,研究苗寨村規民約,都有著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具體表現如下:本文希望通過分析苗族地區典型的民事糾紛類型及形成原因,對運用村規民約完善少數民族地區法治建設提供實證研究和理論依據。苗族村寨不僅有來自自身地域環境和傳統文化習慣的影響,更有來自外來新興文化的影響,各類民事法律糾紛變得更加多樣化、時代化、復雜化。新形勢下苗族地區主要民事糾紛的類型及其形成原因具有豐富的研究價值,能夠對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綜合治理提供參考。有助于正確處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法律問題 ,為國家了解苗族地區突出的民事糾紛類型及形成原因提供第一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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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州松桃苗寨村規民約的查考
(一)苗寨村規民約調查概況
松桃苗族自治縣(簡稱松桃),貴州省銅仁市轄縣。松桃地處黔、湘、渝兩省一市結合部,同湖南鳳凰、花垣相連接,與重慶秀山、酉陽相交界,交通便利,素有“黔東門戶”之稱。古有“地接川楚,位遏三湘”之名。全縣總面積 3409 平方公里,轄13 鎮 15 鄉,共 509 個村寨,全縣總人口 72.6 萬,其中以苗族為主的少數民族占全縣總人口的 68.1%。全縣貧困鄉鎮 23 個,貧困人口 15.4 萬①,屬典型的“老、少、邊、窮”縣。松桃是一個神秘且具有淳樸民風民俗的縣,這里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存較好,既有享譽中外被稱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的寨英古鎮,也有象征傳統苗族習慣法文化“神判臺”的苗王城等等。這些獨具特色的村寨文化無不吸引著我們前去調查的欲望,最終在導師的幫助指導下,終于完成了這個愿望。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作者走訪了松桃縣的許多鄉鎮,進行了長時間的田野調查,并實地參與當地生活,親身體驗當地風俗習慣。采取的調查方式,主要是著重收集了村規民約的條款,以及當地矛盾糾紛的案例,通過訪問當地村民,咨詢當地專家,參與矛盾糾紛的處理調解,客觀的了解了當地解決糾紛的方式方法。選擇了其中較具代表性的盤石鎮、世昌鄉、九江鄉進行了集中的調查研究,下面對所調查村鎮的基本情況做一簡要介紹。 盤石鎮位于松桃縣東北部,它是松桃的東大門,它同湖南的鳳凰縣接壤,地理的原因使得許多湖南的苗族群眾遷至該鎮,該鎮國土面積 121 平方公里,全鎮轄 20 個行政村 1 個居委會,共 76 個自然寨,156 個村民組,3704 戶,19240 人,其中少數民族 18672 人,非農業人口 512 人。耕地總面積 12308 畝,其中田 9744.94 畝,計劃生育率 78%。森林覆蓋率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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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苗寨村規民約歷史發展
從歷史上來看,苗族經歷了五次大遷徙,形成了不同的支系。以中國苗族群眾最多的貴州省為例,即使在同一省內的不同苗區,其風俗習慣也是千差萬別,形成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制度也有所差別。主要有議榔制、理老制、鼓社制這三種苗族群眾的民主議事傳統,其中“議榔相當于立法,理老相當于司法,鼓社相當于執法。”③時至今日,在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保護下,在保護民族文化大發展的環境中,這些制度在新時期出現了新的變化,以村規民約等形式,對苗族地區民商事經濟社會關系調整,繼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為我們研究苗寨村規民約的歷史及發展現狀,更清晰的理解村規民約的發展規律,提供了寶貴的幫助。古代社會中,苗族社會的內部關系,一般由同一宗族的一個村或幾個村組成,為了維護苗區內的穩定發展以及抵抗外部入侵,當地村民民主選舉德高望重的領導者稱之為“榔頭”、“理老”,他們因為具有豐富的村寨管理經驗而受到當地村民的尊敬愛戴,由他們組織當地村民聚在一起,制定出相關的規定,這些規定中有的稱之為“寨規”,有的稱之為“村規”,有的稱之為“榔規”等等。 由于苗族沒有自己的語言,因此古代苗族群眾就利用口頭傳承自己民族的歷史、文化、風俗,具有法律文化的村規多以理詞的形勢傳唱下來,其內容在幾十年甚至上百年間都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明清以來,苗寨村規民約借助于漢字形式在石碑或木牌上保存下來,但內容與口頭傳承的村規民約相差無幾。主要有: 一是針對婚姻家庭糾紛。以尊老愛幼,和睦相處,勸和為目的,希望發生糾紛的家庭能和好如初,過上幸福的生活。如《議榔理詞》對婚姻家庭的規定有:“公公是公公,婆婆是婆婆,父親是父親,丈夫是丈夫,妻子是妻子。哥哥是哥哥,弟弟是弟弟。姐妹是姐妹,妯娌是妯娌,叔伯是叔伯,各人是各人,倫理不能亂。要有區分才能親切和睦,要有區分才能成體統。誰要如雞狗,大家把他揪,拉拉殺在石碑腳,教乖十五村,警告十六寨,不痛不覺悟,不死不知厲害。家庭教育講倫理,講規矩,在遠要笑,來近要問,弟弟問哥哥,小輩問長輩,子女問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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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貴州松桃苗寨村規民約調整民事關系的成效與不足 .... 31
(一)苗寨村規民約調整民事關系的成效 ........ 31
(二)苗寨村規民約調整民事關系的局限 ....... 33
(三)苗寨村規民約調整民事關系的經驗啟示 ...... 37
四、有效發揮苗寨村規民約調整民事關系作用的建議 ........ 41
(一)正確處理村規民約與法律政策之間的關系 ......... 41
(二)充分發揮苗寨基層組織的主導和引領作用 ......... 43
(三)特別注重發揮苗寨代表性人物的個人影響 ......... 44
(四)引導苗族群眾自行完善修改過時的村規民約 ..... 45
四、有效發揮苗寨村規民約調整民事關系作用的建議
(一)正確處理村規民約與法律政策之間的關系
首先,國家法律政策的制定應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日本學者千葉正士在《法律多元》中提到“國家法是與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等因素密切聯系的,它的制定不可能建立在法律文明的空地上,而是需要一定的社會文化基礎。村規民約作為調節我國鄉土社會中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在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是國家制定法淵源的一部分。”①國家法律政策的制定,特別是涉及民族事務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必須充分考慮少數民族的傳統習慣和民族情感,為促進少數民族地區村規民約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注意吸收和采納習慣法。“法律具備民族特性,它會隨著一個民族的成長壯大而壯大,當一個民族喪失其個性時即趨于消失。”②制定國家法律特別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應充分關注少數民族的民族特性,這不僅是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一種保護,也是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一種尊重,只有尊重了民族習慣的法律才會獲得一個民族的認同,地方立法應多借鑒民族風俗文化中的精髓,多借鑒村規民約中具有民族特色的約定,并通過村規民約作為載體使得國家法律政策在民族地區得到深入推廣。 最后,要充分重視村規民約普及宣傳法律的重要功能。開展村規民約制定、修改、執行的過程,也是對當地村民的一次生動的法治教育。翻閱苗寨村規民約,“兩個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民主法治建設”等常作為開篇內容,“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森林防火人人有責”等常作為具體規則。國家法律通過村規民約的制定、修改、執行,潛移默化地深入人心,被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和認同,達到了法治宣傳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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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苗寨村規民約是苗族群眾世世代代生活的總結,是社會主義法治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運用和集中體現,與當地少數民族群眾日常生活聯系密切,關系著當地民商事等法律關系的調整,有益于當地社會穩定、民族團結,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不斷健康發展。進一步建設好、發揮好村規民約的積極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主義法治水平,推動社會治理;有利于不斷挖掘苗族村規民約的地方特色,給民族法學提供案例來源與研究基礎,推動民族事務的處理,維護民族地區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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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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