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時間:2016-05-03 來源:www.tupcqcu.cn作者:lgg
引 言
一、選題背景與研究意義
(一)選題背景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chǎn)力,知識產(chǎn)權特別是專利技術對社會經(jīng)濟的高速發(fā)展起著極大的促進作用。專利技術研發(fā)需要巨大的投入,其一般具有極高的經(jīng)濟價值,產(chǎn)品化后能給企業(yè)帶來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正由于專利技術的高獲利性,誘使大量專利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據(jù)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專利侵權案件逐年遞增。因此,專利權的保護刻不容緩。但是我國現(xiàn)行的補償性損害賠償制度存在賠償額低等問題,對專利權保護力度顯得十分不足,越來越無法滿足受害人及整個社會對公平正義的要求。為了有效打擊侵犯專利權行為,國家將專利法修改列入其工作計劃中,并強調(diào)修改的專利法需體現(xiàn)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這一特點。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根據(jù)要求進行了一系列關于專利法修改的準備工作,于2012 年 8 月 9 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對專利法第 65 條做出了修改,增設一條關于“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的條款。自此社會各界對專利侵權領域中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國家知識產(chǎn)局在總結各方面的意見后,對專利法修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公布了新的專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增設“懲罰性賠償”的條款依然被列入在其中。可見,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到我國專利侵權制度已勢在必行。在專利侵權領域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僅具有實踐意義也具有理論意義。首先,在專利權保護方面具有積極作用。懲罰性賠償可以有效地解決我國當前專利侵權案件中賠償額過低的問題,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提高對被侵權人的賠償額,使其受到侵害權利得到更好的救濟,同時較高的賠償金,可以更有效地打擊專利侵權行為,抑制專利侵權案件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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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nèi)外研究動態(tài)
從英美法系國家在民事領域運用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起,該制度就引起了廣泛關注,學者們對其應否能在民事領域適用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盡管如此,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民事領域生根發(fā)芽且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從地域上,英美法系國家逐步擴展到大陸法系國家;從案件類型來看,適用范圍也逐步深入細化,有多數(shù)國家在專利侵權領域設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如美國、日本、韓國等。 美國的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設立較早且較為完善的,該國的成熟經(jīng)驗可以為我國提供有效借鑒。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美國的發(fā)展和完善離不開學者們?yōu)槠涮峁┑睦碚撝巍H缑绹鴮W者圍繞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觀要件的討論為該制度適用條件的完善提供了可貴的參考意見。美國學者肯尼斯·S.亞伯拉罕、阿爾伯特·C.泰特在其《侵權法重述——綱要》一文中指出,對侵權人是否適用“三倍賠償”即懲罰性賠償,取決于侵權人的惡劣行為,及惡劣程度。①瓊·E.懷特在其文章《恣意專利侵權和增高賠償:歷史分析》對認定恣意侵犯專利權這一主觀狀態(tài)時考慮的因素進行總結,得出在具體的認定上,有一個時間點很重要,即被告得知專利的存在。① 如金福海在其專著《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②中,重點闡述了在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存在價值、該制度的在構建上存在的主要障礙以及如何設計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等問題,該學者的見解比較全面深入且獨到。例如,在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條件上主張要滿足兩個要件,包括違法行為和主觀過錯;另外還提出了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應當堅持以下兩個原則:一是過罰相當原則、二是有效遏制原則以上觀點不僅對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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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性質與功能
一項制度的性質與功能關系到該制度的建立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設立的問題,因此,研究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這一命題,首先要對該制度的性質及功能進行討論,以此為這一命題研究奠定一個基點。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性質問題,是這一制度存在和發(fā)展的立足點。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上位概念,因此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性質可以從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性質類推出來。自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民事領域伊始,關于該制度屬于什么性質的爭論就從未停止過。反對者們從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性質出發(fā),想證明這一制度的不合理性從而阻止其在民事領域的建立與適用;而贊同者們亦從此角度出發(fā)論證這一制度的合理性。總結學界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持有該類觀點的學者們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應當屬于公法責任性質的制度,不應當將懲罰性賠償適用于民事領域。懲罰性賠償既然使用了“懲罰性”這一修飾詞,其根本目的是懲罰和威懾不法行為。然而傳統(tǒng)民事領域中,遵循“填平”的原則下,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可見,懲罰性賠償不符合傳統(tǒng)民事責任的理念,而是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中的罰款、罰金一樣,具有公法責任性質。①如果將懲罰性賠償適用于民事領域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和理念上的沖突,將混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既違背傳統(tǒng)民事?lián)p害賠償?shù)幕驹瓌t,也違反了公共政策,因此在私法領域不能承認和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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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體現(xiàn)其價值追求,反映其特有的法治效用,是構建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導向,也是檢驗該制度設計是否合理有效的重要標準。 對于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目前學者有多種觀點。有部分學者認為該制度具有單一的功能。如美國學者 Johnf.vargo 在其著作中強調(diào),“三倍”賠償(即懲罰性賠償)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完全的補償,所以它只具有補償功能。②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這一制度具有多元功能。其中有主張它具有三個功能,如賠償功能、制裁功能和遏制功能。③也有認為其具有四個功能的,包括填補損害功能、嚇阻功能、報復和懲罰功能以及私人執(zhí)行法律功能。④此外還有學者認為其具有五個功能,分別是懲罰功能、一般阻遏功能、特殊阻遏功能、補償心靈痛苦功能和節(jié)約訴訟成本功能。①更有學者認為該制度具有六種功能:一是懲罰被告功能,二是遏制他人從事類似侵權行為的功能,三是禁止私人間相互報復以保障社會安寧的功能,四是激勵私人主張訴訟,五是補償受害人依照法律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功能,六是支付原告訴訟和律師費的功能。②筆者通過分析總結學者們的觀點認為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主要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功能:補償、懲罰、遏制和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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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構建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基本思路與原則 .... 26
第一節(jié) 構建該制度的基本思路 ...... 26
一、正確定位與補償性賠償?shù)年P系 .......... 26
二、協(xié)調(diào)融合其他制度相關的措施 .......... 26
三、努力克服該制度潛在消極影響 .......... 27
第二節(jié) 構建該制度的基本原則 ...... 28
一、審慎適用原則 ...... 28
二、過罰相當原則 ...... 29
三、有效遏制原則 ...... 29
第四章 構建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具體建議 ........ 31
第一節(jié)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條件 ...... 31
一、主觀條件 ...... 31
二、客觀條件 ...... 33
第二節(jié)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規(guī)則 .......... 34
一、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范圍 .......... 35
二、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模式 .......... 35
三、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 .......... 38
四、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比例 .......... 39
五、計算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考慮因素 .......... 39
第四章 構建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具體建議
本章主要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條件以及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等方面進行詳細討論,以期對未來我國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設計提出有建設性的具體意見。
第一節(jié) 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條件
如前文所述,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不僅具有補償功能,還具有懲罰功能、遏制功能、激勵功能,它是獨立于補償性賠償?shù)囊环N賠償方式,它的目的在于補充和修正傳統(tǒng)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制度。可見,懲罰性賠償在專利侵權范疇只是一種補充性的、特殊性的賠償方式,這也決定了其適用范圍不宜太廣。因此,通過對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加以嚴格限制,來控制其適用范圍,使其充分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的同時,避免被過度適用而產(chǎn)生反而不好的效果。筆者將從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以及程序要件三個方面來討論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主觀條件是指不法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除了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某些特殊領域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民事責任主要仍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縱觀各個國家各個領域,在懲罰性賠償時,普遍都是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對于侵權行為人的過錯達到何種程度方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卻存在著一些差異。如美國有些州不僅對故意侵權專利權的情形適用懲罰性賠償,對重大過失侵犯專利權的情形也適用懲罰性賠償。①本文認為,對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的專利侵權人不宜適用懲罰性賠償,否則會導致懲罰性賠償在專利侵權案件中過度適用,對專利技術的發(fā)展與進步造成消極影響。因此,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方可對侵害人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將“故意侵犯專利權”作為適用專利權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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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文章通過在懲罰性賠償基本理論的基礎上討論分析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shù)男再|和功能,并介紹域外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說明在專利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僅不與現(xiàn)有的補償性賠償責任相沖突,也不是特例獨行的。在專利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既存在現(xiàn)實必要性,也可從法理學、民法學、經(jīng)濟法學等角度獲得理論支撐。 設計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既要在宏觀層面掌控,也要落實到微觀細節(jié)之處。宏觀層面,指以怎樣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則來指導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具體表現(xiàn)為:一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之間的關系、協(xié)調(diào)融合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與專利侵權方面行政及刑事制度、努力避免懲罰性賠償制度潛在的消極影響等基本思路;二是遵循審慎適用、過罰相當、有效遏制等基本原則。微觀層面,分成兩條線路深入,一條是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另一條是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規(guī)則。適用條件又包括兩個分支:一是主觀條件,即適用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在滿足了專利侵權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條件;二是客觀條件,也就是說在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還需滿足存在損害事實且侵權情節(jié)嚴重的客觀條件,以及客觀程序條件,即侵權損害人提出懲罰性賠償才能啟動適用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規(guī)則需要從計算范圍、計算模式、計算基數(shù)、計算比例、參考因素等方面細化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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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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