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演化博弈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策略思考
本文是一篇商務談判論文,本文在分析相關利益主體沖突以及構建演化博弈模型理論分析的基礎上,為促進善意、高效談判,分別從監管部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者策略選擇角度出發,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建議.
1緒論
1.1研究背景及意義
1.1.1研究背景
(1)標準必要專利對于引領行業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標準體現著最新技術,代表技術發展趨勢,對引領行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推動現代經濟的引擎之一,影響著整個產業的發展。當今社會,行業的龍頭和核心是標準,標準不僅定義了技術的未來走向,而且確立了行業的領導者和中心力量。掌握了標準,就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一席之地,當標準與專利融合,就形成了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標準必要專利,即實施該項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1],在促進行業的互操作性和兼容性,推動技術創新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隨著電子、信息通信等新興技術領域的發展,標準必要專利的價值日益凸顯。對企業而言,標準必要專利代表了企業的發展方向,是獲取市場準入、降低產品成本,進而影響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因素[2]。對于國家而言,標準必要專利是解決國際知識產權爭端、推動全球技術標準統一的重要工具,不僅促進了全球網絡和技術的快速部署,還為國家在國際舞臺上謀求技術和經濟影響力提供了支撐,展現了深遠的商業價值和戰略意義。
(2)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引發糾紛不斷
近年來,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和訴訟案件在全球范圍內逐漸增多,涉及通信、醫藥、數據壓縮以及建筑等領域,其中通信領域占比80%。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之間引發的糾紛,其爭議核心歸根到底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與實施者之間關于專利許可費的確定問題[3]。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涉及的訴訟大致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專利權人對未經許可的實施者提起的專利侵權之訴,如華為、諾基亞等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發起針對通信領域專利實施者的多起專利侵權訴訟。一類是未能獲得許可的實施者對專利權人提起的反壟斷之訴,如戴姆勒、大陸汽車集團等通過向反壟斷監管機構投訴權利人構成壟斷、向法院提起權利人濫用通信技術標準必要專利的反壟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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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相關研究綜述
1.2.1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相關研究綜述
相比于國內,國外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的研究較為成熟,且更加關注于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在關于禁令對許可談判的影響方面,Lemley[5](2007)和Shapiro[6](2010)通過討價還價理論證明,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往往通過禁令救濟來威脅實施者。Jay Pil Choi[7(]2010)、Gregor Langus等[8(]2013)對此持有相反觀點,認為禁令威脅不一定會導致阻礙,因為實施者可以選擇接受法院確定的被許可人條款,從而避免禁令。Haksoo Ko[9](2013)和Gupta等[10](2019)提出當一方尋求禁令法院救濟時,法院應當考慮談判方的談判行為和相關交易成本。在許可費確定方面,Kobayashi等(2022)從公平、合理、非歧視性許可視角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進行了分析[11],Mariniello[12](2011)和Lemley等[13](2013)一致認為,在許可談判中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必須低于納入技術標準前替代專利的許可費。部分研究立足于監管部門是否干預許可談判,Hayashi等強調從競爭法的角度來看,監管部門在許可談判中具有關鍵作用[14],Jacob等也同樣提出廣泛的監管干預具有合理性[15]。國外學者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的研究較廣泛,涉及禁令對談判的影響、談判中如何確定許可費以及監管部門是否干預談判等多方面。
反觀國內,學者們多從許可協商策略以及沖突解決機制入手。鄧志紅等(2019)分析了涉及中國企業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及訴訟的最新進展以及風險[16],為中國企業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協商過程中提供了參考。多數學者從談判階段入手,提出對策建議,于群等(2023)研究了雙方自主磋商和訴中協商兩個階段下的協商機制,提出要加強協商過程中談判行為的認定[17]。類似的,黃武雙等(2023)從談判開始、談判進行以及談判僵局階段對談判流程進行了詳細闡述[18]。

商務談判論文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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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相關概念與理論基礎
2.1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相關概念
2.1.1標準必要專利
(1)內涵
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概念,目前全球沒有統一的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認為標準是一系列文件化的協議,其內容包括能持續一致地用作規則、指南或特征定義的詳細技術規范或其他精確的指標,以確保材料、產品、方法和服務適于它們的目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中規定國家標準中涉及的專利應當是必要專利,即實施該項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通過分析上述定義,標準必要專利實質就是在標準實施過程中的絕對必要性。缺少這些關鍵技術,將無法生產出符合市場需求的產品,難以提供貼合市場需求的服務,甚至不能進入市場參與競爭。因此,掌握并利用標準必要專利是企業獲得市場認可、推動技術創新的重要戰略之一。
(2)特征
第一,標準必要專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對于一般專利,若專利權人和潛在實施者在許可協議上難以達成共識,實施者通常可以選擇放棄,采用其他替代專利。而對標準必要專利而言,實施者若要實施該技術標準,必須采用該專利,不存在其他替代專利。在發改委認定高通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過程中,也特別指出了高通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的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其二,標準必要專利具有公共的屬性。相較于普通專利而言,普通專利具有私人財產的屬性,以壟斷獲得經濟效益的專利一旦被納入標準成為標準必要專利,就具有了公共利益的屬性,成為涉及公共利益且需被廣泛使用的公共領域技術。標準必要專利不僅僅是為了專利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服務于更廣泛的社會和經濟目標,在促進技術標準普及、激發技術創新、保持市場競爭、推動國際合作等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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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相關理論基礎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博弈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利益相關者理論和演化博弈理論,這些理論為后續深入探究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博弈過程提供了分析路徑。
2.2.1利益相關者理論
利益相關者理論最早可追溯到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首次提出利益相關者概念,即那些與企業生存關系密切的個人及組織或團體。1965年,美國學者Anslff最早將該詞引入管理學和經濟學界。關于利益相關者目前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以弗里曼(1984)為代表,弗里曼認為利益相關者是能夠影響一個組織目標的實現,或者受到一個組織實現其目標過程影響的人[52]。這個定義不僅包括直接與企業進行交易的內部和外部群體,如股東、員工、客戶和供應商,還包括那些間接受企業活動影響的更廣泛的群體,如社區、政府、競爭對手和媒體[53]。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影響和應用是多方面的,從企業管理到社會責任的實踐再到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等,它在現代商業和組織行為中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其一,利益相關者理論在企業戰略制定和管理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推動企業在制定戰略時考慮到各方的需求和期望,從而實現更全面的風險管理和機遇把握[54]。其二,利益相關者理論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企業不再僅僅關注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開始積極參與社會公益,關注環境保護,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負面影響,比如通過綠色供應鏈管理、減少碳排放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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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現狀及沖突剖析 .................... 17
3.1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現狀分析 ............................. 17
3.2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相關利益主體及其利益訴求 ............ 18
4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相關利益主體演化博弈模型 .................. 23
4.1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演化博弈模型的假設與構建 ............ 23
4.1.1 模型假設 ............................ 24
4.1.2 參數設置 ................................ 26
5 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研究結論與對策建議 .............................. 49
5.1 研究結論 ............................... 49
5.2 對策建議 .................................. 50
4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相關利益主體演化博弈模型
4.1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演化博弈模型的假設與構建
為使得本文的假設以及參數設置更符合現實情況,本文以標準必要專利領域的兩個典型案例為背景,對假設中涉及的參數進行論述。
(1)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專利劫持案例
高通公司是一家無線電通信技術研發公司,通過投入大量研發成為CDMA、WCDMA和LTE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由于無線標準必要專利是實現特定無線通信技術標準必須實施的專利,無線通信終端的實施者需進行大量資金投入開發符合特定無線通信技術標準的產品,與高通公司之間存在著利益關系及沖突。無線通信實施者若想參與市場競爭,需從高通公司中獲得許可,否則可能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或禁令救濟等風險。與高通公司達成相關無線標準必要專利組合許可協議是實施者的唯一的選擇,但高通在許可談判中對過期專利收取許可費或要求實施者進行免費反向許可,直接或者間接地收取了高額許可費,對其商業聲譽造成了不利影響。監管部門負有監督市場主體的行為,然反負責監測市場價格的發改委從2009到2013年間不斷收到針對高通的舉報,但直到2013年底才正式展開調查,這種縱容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高通公司的氣勢,嚴重損害中國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公信力下降,給社會也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商務談判論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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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研究結論與對策建議
5.1研究結論
在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的條件下,本文將演化博弈方法運用到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中,建立了監管部門、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者的演化博弈模型,并進行了仿真模擬。得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市場良好運行的理想狀態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和實施者誠信談判,監管部門對談判主體的行為進行積極規制,有利于提高許可談判成功率。然而相關利益主體策略選擇以及演化路徑不同,需要找到利益平衡點推動理想狀態的達成。通過演化博弈模型建立與仿真模擬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第一,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相關利益主體的初始策略選擇相互影響。相關利益主體初始概率的不同不會影響模型最終的演化穩定策略,僅在達到演化穩定策略的時間略有差異,三方博弈主體初始合作意愿越強,系統達到穩定狀態所需的時間就越短。一方主體策略選擇概率的增加會使另外兩方策略選擇概率增加,反之作用相同,無論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還是實施者,雙方初始意愿的提高均能促進誠信談判,有利于許可協議的達成。此外,根據初值變動對演化結果的影響可知,監管部門對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策略行為影響較大,對實施者策略行為的影響較小。
第二,監管部門采取規制策略受到規制成本、自身聲譽以及社會效益等因素的影響顯著。與已有學者研究結論相似,本文也發現并驗證了監管部門的監管成本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談判具有敏感性,不同之處在于監管成本這一參數對監管部門策略選擇的敏感性最強,故若推動監管部門向規制策略方向演化,應首先降低監管部門的規制成本。此外,監管部門對自身聲譽以及社會效益等因素也較為敏感,可以從重視對監管部門形象的正面宣傳入手,包括通過法治途徑、媒體途徑加大宣傳。監管部門作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過程的主要監督者,其積極監督行為可以有效促進誠信談判,因此可以在規制成本與社會效益之間進行權衡,在此基礎上,可以做出適當讓利,通過增大獎懲有效促進談判主體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