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視角下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對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
本文是一篇創業管理論文,本研究以場域理論為基石,討論數字化業態情境中組織場域的演化特性,錨定數字化場域情境和合法性邏輯線索,歸納探究通過制度創業應對新興場域內要素約束、進而驅動企業創新績效的參考策略。
1緒論
1.1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1.1.1研究背景
數字經濟時代,企業作為市場活動的微觀主體,已逐漸成為數字經濟發展和經營的重要抓手。面對數字化變局中不斷涌現的新興業態,我國企業發展面臨著新的境遇,企業在從數字賦能中獲取價值收益的同時,還需要應對數字技術帶來的行業顛覆與產業變革;為積極迎接數字化變革帶來的沖擊,要求企業在數字化環境中把握創新機遇、提升數字創新效能,這就要求企業能夠基于數字化戰略轉折點,積極在新興領域探索深耕,充分適應數字化業態中誕生的全新場域。把握在數字化新興場域中的發展際遇,關鍵在于敏銳發掘數字化場域形成的助推力和獲得公眾認知認可的邏輯規律(即合法性)。當前,大量企業尚未摸清在數字化場域建立優勢應當具備的特質或策略,以及如何把握和主導新興場域演化、適應所在場域的制度變遷,致使其難以結合數字賦能實現創新效能提升,在層出不窮的數字化新興場域內持續落后于相關活躍企業的轉型節奏,造成了我國企業數字化轉型進程頻遇難題的客觀局面。針對上述問題,本研究系統地探究面對數字化場域演進與制度動蕩的策略路徑,論證路徑集合對創新績效的影響,并給出可參考的對策方案,旨在為我國企業適應數字化環境、提升以數字能力為核心的創新效能提供理論支撐與措施參考。
(1)現實背景
以深度信息化、數智化為特征的數字經濟時代,伴隨著以數字技術為代表的科學技術革命與產業革新,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網、區塊鏈等數字化工具通過迭代升級,逐漸同市場主體深度融合,由此衍生出一大批新行業、新業態,吸引并孕育著越來越多的數字經濟相關企業,為國民經濟發展帶來新的增長極。圍繞數字經濟這一新型經濟載體,建立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開辟國際競爭新領域,是當前國際社會的普遍選擇[1],也是我國“十四五”規劃的戰略抉擇[2]。數字經濟基于對數據資源的整合利用、融通共享,與對數字技術的開發應用、融合延伸,創造了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為企業發展、創新與競合事業提供新選擇新思路新活力,其中衍生出的新規則新制度,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治理模式快速重構,逐漸使“數字經濟”成為驅動經濟社會發展與革新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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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內容與研究問題
1.2.1研究內容
本研究根植于企業在數字化環境中實現創新的根本議題,意圖闡釋企業面對數字化新興場域快速演進的客觀情境,能否通過制度創業提升創新績效、其影響機制與作用路徑如何等核心問題,期于推進企業創新理論體系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完善與跟進。鑒于此,本文從四個方面展開研究內容:
(1)基于數字化新興業態的數字化場域內涵解構與概念解析。此部分為本研究重要的前提和基石,“數字化場域”是本研究必須厘清和闡明的首要定義。為此,首先識別數字經濟時代企業所處場域發生變換、演進的客觀實際,洞察數字化新興業態中衍生出數字化場域的客觀情境;其次在此基礎上,解析數字化場域形成和演化的客觀動因,剖析場域內制度邏輯,結合新興場域要素與數字經濟特點,洞悉數字化場域的內涵與結構;最后結合既有理論和相關研究,廓清數字化場域的特征與概念,為探究企業如何在當前場域空間經由制度創業發揮創新主動性厘清情境條件與理論前提。
(2)合法性建構思路下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的創新影響機制分析。本部分基于對數字化場域深刻剖解,從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策略出發,以合法性建構為思路切入,研究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對創新影響的復雜機制。具體研究內容安排為:首先,本研究思考關于數字化場域、及其場域內制度創業的理論支撐體系不充分的研究現狀,以此制定質性研究方案,通過探索性案例分析對本研究主題中的復雜現象進行探究;其次,在案例研究方法論指導下搜集在數字化新興業態內的領先主體,作為案例研究對象,并引入扎根研究框架以系統化案例分析步驟;最后,本研究依循合法性邏輯主線,運用基于扎根理論的案例分析方法剖解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對創新績效影響的關鍵變量或因素,并在程序化扎根編碼過程中進行系統整理和總結,進而歸納詮釋相關因素構成的創新影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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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獻綜述
2.1數字化場域內涵與特征
數字化場域形成于數字化變革中持續突現的新興業態,數字經濟時代層出不窮的新興行業及其業態活動,表征了以數字化為主題的新興場域形成[47][48]。面對著數字賦能下不斷涌現的新興業態,企業等經濟主體圍繞“數字經濟”新經濟載體展開競合事業,建構了嶄新的社會關系網絡[49],從而在數字技術賦能與塑造的新興經濟社會領域中開拓了特定社會空間[50],即數字化場域。因而從宏觀經濟條件與社會背景方面解讀,數字化場域是企業等在以數字經濟為載體的業態活動中應運而生的特殊“領域”,該“領域”容納著趨同于同一套制度規則和價值體系的企業等主體[51][52],其形成主要源自于這些分散于社會各個位置的主體、在數字化實踐與交流中不斷建立的聯結關系[53],當廣泛存在于數字化業態的關系主體受到共同的價值吸引時[54],便在基于數字化的業態社會中衍生出喻為“數字化場域”的新空間形態[55]。
數字化場域作為由數字技術驅動和塑造的特定經濟社會“領域”或“空間”,在數字化場域中,企業等經濟主體在數字經濟牽動下,基于數字技術應用和數字創新尋求新業務、新商業模式及新產品產出,圍繞著數字化新興業態展開競合,并從各自位置出發尋求和建立聯系,在無形中形成基于同質化價值觀的復雜網絡構型。關于數字化場域更深層的界定、及其內涵解析,本研究基于場域理論根源研究,在深化數字化場域概念界定的基礎上,依循相關理論體系廓清其內涵特性,同時結合數字化業態資料,從理論與實踐等多種角度出發充分厘清本研究的首要概念,落實本研究的理論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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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數字化場域背后的合法性原理與制度內涵
作為轉型經濟情境下社會世界分化的新興場域[58],數字化場域的概念背后蘊藏著社會制度、規則、認知、價值觀等因素和條件,構成了場域內社會關系形成、聯系及建立結構的前提和紐帶,也成為數字化場域形成與更迭的重要動因。現有研究認為,組織場域中內嵌著與場域慣習相對應的制度邏輯[69],組織場域的演化離不開在制度理論基礎上衍化的合法性、制度創業等要素的驅動[64],制度規則的確立與合法性的建構形塑了場域的基本功能,場域治理與權力爭奪既依靠制度保障,又受到制度壓力與合法性約束,因而制度與合法性成為行動者在場域內建立“域內”優勢需要考慮的關鍵點和突破點。
2.2.1數字化場域與合法性研究
合法性(Legitimacy)源自社會學研究中關于某項社會秩序訂立的行為模式是否符合某種既定準則的描述與探討[100],最早由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將韋伯(Max Weber)關于社會秩序的合法性概念及相關論述引入到組織研究領域,提出了組織層面上的合法性論斷,認為符合社會規范、價值觀念、法律法規等準則的組織行為模式是滿足合法性的[101],合法性映射了組織行為與相關社會準則的一致性,從而為組織合法性的研究與發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論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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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于合法性的制度創業影響創新績效扎根分析 ........................ 29
3.1 分析思路 ................................. 29
3.1.1 分析方法選擇 .............................. 29
3.1.2 案例研究設計 ......................... 30
4 基于合法性的制度創業影響創新績效組態研究 .............................. 59
4.1 研究思路 ....................................... 59
4.1.1 研究方法選擇 .............................. 59
4.1.2 組態研究設計 ............................. 61
5 研究總結與未來展望 ................................. 81
5.1 研究結論 .................................... 81
5.2 理論貢獻 .............................. 82
5.3 管理啟示 ......................................... 83
4基于合法性的制度創業影響創新績效組態研究
4.1研究思路
前述研究通過解構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的創新影響機制,完成抽象構念形成與理論觀點構建過程,以此提煉出產生創新影響效應的多重因素(分為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維度與數字化場域優勢建構兩個維度);在此基礎上,本章節運用定性比較分析方法,探究創新影響機制下的具體作用路徑,廓清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產生創新影響效應的情境描述與運行機理。具體而言,研究基于創新影響機制解構,結合合法性原理對關鍵的創新影響因素同結果變量間進行組態構型分析,確立發揮創新驅動作用的路徑形式,通過對驅動路徑的理論探討建構本研究的結論與啟示(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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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總結與未來展望
5.1研究結論
本研究立足于企業面向數字化變局亟需適應業態更迭的重要情境,試圖厘清數字化業態活動所表征的新興場域內涵,分析場域內制度創業影響企業創新績效的前因要素,借此探究企業應對數字化場域演進及其制度變遷的創新賦能策略。系統研究得出結論如下:
(1)企業面向數字化場域實施制度創業具有創新績效驅動效應,多因素復雜性是其驅動機制的顯著特征。結合扎根理論方法進行基于雙案例的探索性研究,發現企業在數字化場域情境,面對該新興場域內數字資本嵌入、數字制度更迭以及互動模式顛覆等內涵特性,能夠以制度創業策略為手段,通過建構或改善內外合法性條件、及擴散合法性影響等方式,基于同場域優勢建構行為的內在聯系,對企業面臨的場域制度壓力、互動關系、場域資本形成優化效果,以此取得場域認同性與權力主動性,從而站在投入、產出及影響等維度獲取創新績效增益,形成以“數字化場域情境—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數字化場域優勢建構—企業創新績效”邏輯路線為表征的創新影響機制;在此機制中,“制度創業行動”與“場域優勢建構”兩維度共同構筑了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影響創新績效的前因集合,二者間的復雜交互關系表征其驅動機制是在多種具有并發因果關系的因素共同作用下實現的,從而梳理了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影響企業創新績效背后的復雜機理。
(2)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影響企業創新績效具有組態共生的特點,多因素條件交互作用驅動創新績效提升。企業在數字化場域情境取得高創新績效受到合法性追求、合法性稟賦、合法性擴散、優化場域壓力、場域互動占優及建構資本優勢6個條件的交互驅動,任何單一因素均不構成企業創新績效的充要條件,無法單獨帶來高創新績效結果;同時,基于NCA與fsQCA對條件必要性的混合分析,發現在針對60個案例的分析結果中表征出合法性追求與優化場域壓力兩個條件是企業面向數字化場域獲得高創新績效所必須滿足和解決的“瓶頸/卡脖子”因素(即必要條件),說明企業在當前數字化場域快速演進中取得創新績效增益必須謀求并符合相當范圍內主體的合法性認同,在數字化變革引發的制度風險和沖突中積極應對制度壓力波動與制度環境動蕩;因而在滿足瓶頸制約的基礎上,配合其余條件的輔助交互效果,能夠切實提升企業在數字化場域內的創新績效水平,從而提煉了數字化場域制度創業影響企業創新績效背后的解釋條件或驅動因素。
參考文獻(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