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傳統契約制度進展與特征
時間:2015-01-25 來源:www.tupcqcu.cn作者:admin
第一章契約概述
第一節契約觀念一對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基本說明
契約,是記載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它的產生是社會進步的結果,它的發展經歷了漫長的歷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契約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人類通過契約進行交往,通過契約來分配彼此的權利義務,通過契約互通有無,越到晚近,契約的重要性就越突出。在傳統中國,契約沒有像西方那樣出現泛化的趨勢而通行于所有領域,只是在社會經濟領域存在。但是傳統中國的契約卻在本領域內發揮了極大的作用,帶動著社會的運轉,通過對傳統中國契約的考察,我們可以看到社會經濟生活的豐富內容。
本文著眼于對契約的制度功能分析,而不是價值和理念的論述,本文的立場是理解的而不是批判的,主要是闡述唐代的契約制度在傳統中國社會起到了什么作用,產生了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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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沿革
一、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的萌芽—商周時代的契約制度
西周時期出現了契約制度。契約一般被稱為券、約、契、約劑、質要、約契等,其形式則為判書。判書又因使用的關系不同,分為傅別、質劑、書契等形式。質劑用于買賣,書契用于贈與或者是交換。
(一)商周時的契約制度特點
?1、商周時期契約的種類比較少,僅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租賃契約三種。買賣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因買賣行為訂立的契約。買方將約定的價金交付給出賣人,出賣人根據契約的內容把財產轉移給買方。《周禮.秋官.小宰》“聽稱責(債)以傅別”中的“傅”即為債券,也就是借貸契約。據《周禮.天官.小宰》記載,小宰“聽買賣以質劑”。“質劑”,即是調整買賣關系的契約。西周時期的租賃契約,僅以土地租賃為內容。
2、契約內容較為完備、形式比較靈活。西周時期出現的契約,有書面契約和口頭契約兩種形式。書面契約適用于大宗的交換與買賣,而口頭契約則用于標的較小的經濟活動。契約的內容包括立約的時間、標的、當事人的姓名、地點、證人和盟誓之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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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唐代契約所反映的契約制度及其特色
第一節契約文書中反映出唐代契約制度的總體情況
一、唐代契約的分類及其所反映的契約制度?
?(一)買賣契約
1、唐代買賣契約的概述
?買賣契約是中國古代最受重視的契約種類,法律有關契約的內容幾乎有一大半都集中于買賣契約。唐代法律規定中涉及買賣關系的契約用詞有“私契”、“私券”、“市券”。《唐律疏議》曰:‘“賣買奴嫂及牛馬之類,過價已訖,市司當時不即出券者,一日答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節級得罪;其挾私者,以首從論。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①“買奴脾、馬牛駝騾驢等,依令并立市券。兩和市賣,已過價訖,若不立券,過三日,買者答三十,賣者減一等。若立券之后,有舊病,而買時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內聽悔。三日外無舊病,故相欺周而欲悔者,市如法,.違者答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答四十。令無私契之文,不準私券之限。即賣買已訖,而市司不時過券者,一日答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②“之徒,共為奸計,自賣物者以賤為貴,買人物者以貴為賤,更出開閉之言,其物共限一價,望使前人迷謬,以將入己。”③唐代時期的買賣活動可分為一般買賣和抵押買賣。一般買賣就是買賣雙方在達成協議之后即時支付價金轉移標的物。在唐代,多數買賣都是一般買賣,不需買方提供抵押保證。抵押買賣則是在買方未付價金的情況下需要提供一定抵押物作為將來支付價金保證的買賣。
?唐代的法律對買賣契約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如“更出開閉,共限一價”,“參市,而現自入”,禁止“較固取”,即禁止強執行市、不許外人買,‘若買賣有剩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禁止販賣行濫短缺之物,“行濫短缺之物沒官,短狹之物還主”,禁止出售無處分權者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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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契約文書中反映出的唐代契約制度的具體問題
一、唐代契約制度的責任形式問題
唐代契約合同成立后,一旦有人違約,就會在當事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的關系。契約就成為債權人實現自己債權最直接的證據。現存的唐代契約中大都有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條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擔保責任的形式
1、以物擔保一牽掣財物
牽掣財物即掣奪家資。牽掣指由債權人扣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的財產。唐代法典嚴禁私自掣奪債務人家資,牽掣受到官府的控制,必須經官府批準后才可牽掣。凡掣奪債務人財產,應告官司聽斷。《唐律一,雜律》“負債強牽財物”條:“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②律疏解釋:“謂公私債負、過契不償,應牽掣者,皆告官司聽斷、若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若奴碑、畜產,過本契者,坐贓論”。規定了“負債”違契不償時即可進行牽掣,超過“本契”就要“坐贓致罪”。《唐律。雜律》規定:“一尺答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在敦煌契約中,常見“如違限不還,一任掣奪家資雜物,用充麥直”。“過月如上不付,即任掣奪家資,用充本利直”‘唐代契約中關于掣奪債務人家資的內容很多,當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債權人財物時,牽掣就成為債權人行使債權的首選措施。掣奪的財物包括田宅、牲畜、家庭生活用品等。債權人掣奪債務人財物多出現在借貸契約文書中。
擔保是中國古代保障債權人利益的一項重要措施,即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的,在一定條件下代為償還債務,或僅負催促責任的契約。唐代的保人代償以一般保證為主要保證方式,即當事人與保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唐《雜令》規定“保人代償”僅適用于“負債者逃”的情形,但實際中普遍適用于各種交易行為。如《唐開元二十九年于聞興胡安忽婆賣牛契》“如后牛有寒盜并仰主、保知支當,不干買人之事。”借貸契約中的保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親屬。關于親屬的代償責任,有的契約不署保人,當事人的直系親屬亦為當然的承擔代償責任者,如《張骨子買宅舍契》“其舍一買后,任張骨子永世便為主記。在許多借貸契約中都有:“如身東西不在,一仰妻兒及收后者?償”的慣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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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解讀唐代契約制度之下的唐代契約文化...............32
第一節對唐代契約文化的解讀...............32
一、國家政權、禮教與契約...............32
二、不成文法的習慣、禮和法理...............33
第三章解讀唐代契約制度之下的唐代契約文化
第一節對唐代契約文化的解讀
唐代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盛世,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交易活動的日益頻繁,契約關系日趨復雜,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榮局面。導致了包括民間習慣在內的各種契約規則得到完善和發展,形成了與時代和社會密不可分的契約文化。契約法是規制經濟生活的重要手段,一唐代民間社會經濟生活采取了比較活躍的契約化形式,創造出了適應當時社會的契約制度。契約的作用己從作為交易關系發生糾紛時的憑證發展到雙方當事人設定各自權利義務關系的手段。國家從原則指導思想到具體手段對民間社會采取了契約化形式的規制。由此可知,唐代社會形成了自己的契約文化。
一、國家政權、禮教與契約
(一)國家與禮教中心主義
?1、唐代政府對契約的干預大大加強。雖然唐代民事法律總體上仍然是傳統中國‘重刑輕民的特征,從契約的訂立、履行到違約救濟都有所規定。民事主體的身份、負.債強牽財物、土地所有權、婚姻家庭、繼承訴訟等都由律令予以明確的規定,違者治罪,體現出國家干預,法律起著控制、干預、調和的作用。國家干預所涉及的范圍廣泛,比如規定日中為市、定時一聚的交易方式,實現了國家對商業和市場的限制,起到了壟斷交易時間、場所、方式及交易內容的作用。此外強制性規定買賣雙方須立“市券”,否則國家不保障其對已成立的契約的預期利益。在契約責任的雙重性原則和國家公力救濟與當事人私力救濟的關系等方面也體現出了國家強制力的介入。唐代對契約的干預有其合理的一面,例如債權人趁人之危向債務人索要高利貸,債務人往往無力還債,容易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而此時國家法律作為一種國家政治統治的手段,能夠進行自身的調節和轉變,以緩和社會矛盾,鞏固封建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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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對契約的本質的認識有助于了解契約文化所存在的社會產生了何種影響。只有正確的認識契約的本質,才能認識到契約存在對于社會的意義,一也即是契約作用于社會的目的。只有了解契約存在對于社會的意義,才能比較的看出某種契約文化對于社會的作用是否達到了其存在的目的。對唐代契約制度的總體分析與評價主要著重于對唐代買賣契約制度的合理性等批判的反思,對于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了中國古代契約的發展概況,并闡釋了中國古代契約制度產生、發展、成熟和完善的歷史過程,從唐代契約的功能與價值的角度分析了研究唐代契約的意義。總之,研究分析唐代契約制度的興衰與得失與義利觀的演變,批判地繼承傳統法制文化中的精髓,古為今用,有利于保持法文化傳導的民族統一性,且兼收并蓄健全制度,保持法文化開放的民族包容性。法治國家需要健全的誠信維護制度、維護誠信、完善機制。是因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契約經濟說到底應是誠信經濟,要進行道德教化、價值引導,建立一種以道德價值觀為引導的法律運轉系統。做到保障權利權利,提升理念,在與時俱進中重新審視唐代契約制度與文化,推進中國的法治進程。唐代的契約制度相對發達、影響深遠,對研究我國古代民事契約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針對唐代契約制度的種類、歷史沿革、獲取和特點進行了專門研究。鑒于作者自身學識淺薄,研究能力有限,雖然自始至終以認真的態度寫作,但本文究竟能否經得起更加細致的推敲,只能留待批評檢驗。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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